从药品法修改看条文序号调整模式
更新:2015/8/4 点击:
在法律修改时,采用全部条文重排式的条文序号调整模式,其优点:首先,有助于实现对修改后法律文本的顺畅阅读。因为修改法律时将全部条文重新排序,其间没有因删除而发生的条文空缺,也没有加进“某条之一”、“某条之二”时的叠加累赘,所以阅读法律条文时可保持顺畅。其次,有助于实现法律文本在形式上的美感。因为将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全部重排,法律文本没有形式上的残缺感,给人以齐整有序的结构外观。但是,全部条文重排式具有上述优点之外,也有难以避免的缺陷:一是容易引起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二是容易导致因修改法律而发生的技术性疏漏;三是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四是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固化序号删加式的技术功能与实际效果也是利弊互现的,并且与全部条文重排式正好相反对应。
两相比较,显然全部条文重排要弊大于利。也即就整体而言,固化序号删加模式在整体效益上要远优于全部条文重排模式。由此可以推演出一个结论:法律修改时的条文删加率越低,就越应当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作为条文调整模式。
在法律修正时究竟应当采用哪一种条文序号调整模式,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条文删加率”的概念作为判断标准。所谓“条文删加率”,即在法律修改时删除及增加条文的数量之和与原法律条文数量的百分比。在修改法律时,凡是条文删加率不足10%的,应当一律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的条文调整模式;然后再根据法律修改的实践经验和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使用效果评估,逐步扩大固化条文删加模式的应用范围。
例如,今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前只有104条,修改后变成154条,删加率达到48.1%,采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就是适当的。再比如,2014年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旧条例只有48条,修改后变成80条,删加率高达66.7%,超过了原条文数的一半,当然应该对全部条文进行重排。而《药品管理法》今年修改时只删除了两个条文,没有增加条文,条文删加率仅为1.89%,采用固化序号删加模式就比较合适。如果为了这删减的两个条文,就将《药品管理法》“伤筋动骨”地进行条文序号重排,将会给执法人员引用法律造成严重不便,且容易造成技术性疏漏。毕竟法律是给人用的工具,不是为了美观好看,因此应根据执法的实际,综合进行评估,科学地对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进行调整。此次公布的《药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就采用了固化序号删加模式。
两相比较,显然全部条文重排要弊大于利。也即就整体而言,固化序号删加模式在整体效益上要远优于全部条文重排模式。由此可以推演出一个结论:法律修改时的条文删加率越低,就越应当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作为条文调整模式。
在法律修正时究竟应当采用哪一种条文序号调整模式,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条文删加率”的概念作为判断标准。所谓“条文删加率”,即在法律修改时删除及增加条文的数量之和与原法律条文数量的百分比。在修改法律时,凡是条文删加率不足10%的,应当一律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的条文调整模式;然后再根据法律修改的实践经验和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使用效果评估,逐步扩大固化条文删加模式的应用范围。
例如,今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前只有104条,修改后变成154条,删加率达到48.1%,采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就是适当的。再比如,2014年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旧条例只有48条,修改后变成80条,删加率高达66.7%,超过了原条文数的一半,当然应该对全部条文进行重排。而《药品管理法》今年修改时只删除了两个条文,没有增加条文,条文删加率仅为1.89%,采用固化序号删加模式就比较合适。如果为了这删减的两个条文,就将《药品管理法》“伤筋动骨”地进行条文序号重排,将会给执法人员引用法律造成严重不便,且容易造成技术性疏漏。毕竟法律是给人用的工具,不是为了美观好看,因此应根据执法的实际,综合进行评估,科学地对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进行调整。此次公布的《药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就采用了固化序号删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