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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药品广告应标明禁忌与不良反应

更新:2015/4/21      点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烟草广告,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店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作虚假广告被处罚禁止代言三年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作出严格规范。
 
  原修订草案对广告代言活动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禁止利用传媒发布替代母乳广告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视频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促进母乳喂养,应当增加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广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严惩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将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分别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增加媒体主管部门有关责任规定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媒体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单位提出,治理违法广告要形成部门合力,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对媒体的监管职责。建议增加媒体主管部门相应责任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